(2017)湘0181执14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伍某某、龙某某、邹某某、伍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伍某某,龙某某,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81执1404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伍某某,男。被执行人龙某某(系被执行人伍某某之妻),女。被执行人邹某某,男。被执行人伍某某(系被执行人伍某某、龙某某之女,被执行人邹某某前妻),女。申请执行人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伍某某、龙某某、邹某某、伍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181民初65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575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开展执行工作如下:1、本院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到庭报告相关财产情况;2、经向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伍某某、龙某某名下无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伍某某名下拥有湘AZ0X**现代牌汽车、邹某某拥有湘ALX**江淮牌汽车一辆,因未找到车辆下落,未能实际扣押该两辆车;3、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帐号,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存款;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伍某某、龙某某、邹某某、伍某某纳入失信人员名单;5、本院已作出决定司法拘留被执行人伍某某、龙某某、邹某某、伍某某十五日,因无法找到被执行人而未执行。现申请人未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以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穷尽了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据此,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肖永林审判员 左 凯审判员 沈威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罗正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