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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6民初13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河北鑫红星电器有限公司与石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鑫红星电器有限公司,石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6民初1397号原告:河北鑫红星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肃宁县尚村镇齐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6732898880N。法定代表人:刘凤路,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铁乐,男,河北秦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肃宁县电气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601213175E。法定代表人:石兰亭,男,该公司董事长。。河北鑫红星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石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河北鑫红星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鑫红星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747元,减半收取计2873元,由河北鑫红星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孔山人民陪审员  张士英人民陪审员  杨三茹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建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