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1执6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蛟河市越鑫装璜材料商店与陈鼎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蛟河市越鑫装璜材料商店,陈鼎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1执604号申请执行人:蛟河市越鑫装璜材料商店。住所:吉林省蛟河市民主街贵都花园**号楼*层9门。经营者:王虹,女,26岁。被执行人:陈鼎国(曾用名陈鼎明),男,40岁。申请执行人蛟河市越鑫装璜材料商店与被执行人陈鼎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作出(2017)吉0281民初149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被告陈鼎国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蛟河市越鑫装璜材料商店货款7200元并支付利息(以7200元为本金,自2016年1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鼎国负担。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蛟河市越鑫装璜材料商店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鼎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5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陈鼎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本院依职权查明被执行人陈鼎国名下暂无足额存款信息,本案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的账户。本院依职权查明被执行人陈鼎国名下暂无车辆登记信息、房屋信息。本案已将被执行人陈鼎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查明被执行人陈鼎国现外出务工。因被执行人陈鼎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期限已临近届满,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陈鼎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初艳忠审判员 李 猛审判员 郑佳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鲍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