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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6执95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成贵与倪红燕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成贵,倪红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06执950-1号申请执行人李成贵,男,195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被执行人倪红燕,女,196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本院在执行李成贵与倪红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迎民初字第20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钢审判员 张卫东审判员 曲建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武卫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