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6执95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成贵与倪红燕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成贵,倪红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06执950-1号申请执行人李成贵,男,195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被执行人倪红燕,女,196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本院在执行李成贵与倪红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迎民初字第20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钢审判员 张卫东审判员 曲建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武卫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