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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1民初55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孟春、周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孟春,周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初5539号原告: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前进西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049760793(1-1)。法定代表人:王运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刚,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允超,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孟春,男,196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现居住于安徽省合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艺(实习),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颖,男,196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原告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孟春、周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52元,减半收取2776元,由原告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晓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年 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