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826执4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杨天飞与绛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天飞,绛县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6执407号申请执行人:杨天飞,男性,1968年6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被执行人:绛县房地产开发公司,住绛县古绛镇厢城路法定代理人:董小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绛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经本院合议庭合议决定(2017)晋0826执407号、424-433号、438-463号、466-477号执行案件统一用用(2017)晋0826执425号执行案号(即贺红革与绛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晓旭审判员  郝强强审判员  杨 凯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照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