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6执4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杨天飞与绛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天飞,绛县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6执407号申请执行人:杨天飞,男性,1968年6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被执行人:绛县房地产开发公司,住绛县古绛镇厢城路法定代理人:董小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绛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经本院合议庭合议决定(2017)晋0826执407号、424-433号、438-463号、466-477号执行案件统一用用(2017)晋0826执425号执行案号(即贺红革与绛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晓旭审判员 郝强强审判员 杨 凯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照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