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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刑初13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郑巨宏制作、复制、出版、贩卖淫秽物品牟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巨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2刑初134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巨宏,曾用名郑荣际,男,1983年12月5日出生于浙江省乐清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乐清市。因涉嫌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6年9月23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29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7)1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巨宏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朝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巨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开始,被告人郑巨宏利用微信软件向他人贩卖视频。2016年9月21日,郑巨宏通过百度云账户贩卖2部淫秽视频给张某,获利20元。2016年9月22日,郑巨宏通过微信、百度云账户贩卖25部淫秽视频给张某,获利100元。经鉴定,郑巨宏贩卖的27个视频均属于淫秽物品。以上事实,被告人郑巨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手机、手机截图、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及照片、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核实证明,证人张某的证言、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巨宏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郑巨宏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犯罪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对郑巨宏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判处郑巨宏三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拘役,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巨宏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二、追缴被告人郑巨宏违法所得150元,予以没收;扣押于乐清市公安局的手机壹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修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伍彬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