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02民初66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高新支行与马小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高新支行,马小兰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2民初668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高新支行,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西路3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09774839F。主要负责人:杨平,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浦恩皓,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艳娥,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马小兰,女,1964年6月9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高新支行(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马小兰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高新支行撤诉。审 判 长 陈春琳审 判 员 李忠楠人民陪审员 黄 蔺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罗娅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