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27行终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5-08
案件名称
栾克全、王长安、张建忠、栾克让与漠河县北极镇人民政府征收协议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栾克全,王长安,张建忠,漠河县北极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27行终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栾克全,男,1953年4月3日出生,汉族,地址漠河县。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长安,男,195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地址漠河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建忠,男,194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地址漠河县。上诉人暨诉讼代表人(原审原告)栾克让,男,194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地址漠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漠河县北极镇人民政府,地址北极镇。法定代表人李学铭,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栋,黑龙江李国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栾克全、王长安、张建忠、栾克让因征收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漠河县人民法院(2017)黑2723行初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诉讼代表人栾克让,被上诉人行政机关负责人李学铭、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栾克全、王长安、张建忠、栾克让上诉称,北极镇政府与我们签订了《占地补偿协议》,并开出领取征收土地补偿款的手续而不兑现。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被上诉人的答辩称,原告对被告无诉权,原告起诉依据的北极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征收补偿决定已被本案受理法院予以撤销,作为本案的被告与原告没有权利义务关系,请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26日,漠河县北极乡人民政府与北极村成员签订《占地补偿协议》,包括四原告占地补偿款合计363945.96元。后没有下发。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对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不受原告诉讼请求和理由的限制。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当以明确的法律授权为前提和基础,法无授权即禁止。本案,漠河县北极镇人民政府与被征收土地村民直接签订《占地补偿协议》确定补偿金数额超越法定职权。原审法院应对《占地补偿协议》的效力依法作出认定,指明违法之处,且确认效力是一种判决方式,应在判项中体现。另外,原审判决书判决理由针对性不强,对原告“赔偿误工费、交通费等财产损失”的诉讼请求是否支持没有论述,论理不全面。故,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漠河县人民法院(2017)黑2723行初1号行政判决;二、发回漠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孙志英审判员 李庆权审判员 谷新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崔学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