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2执13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朱孝中与李树凤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孝中,李树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12执1333号申请执行人:朱孝中,男,1956年7月16日,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武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小霞、郁俐,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树凤,男,1968年1月10日生,汉族,安徽省蚌埠市人,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申请执行人朱孝中与被执行人李树凤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的(2015)武民初字第19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李树凤归还借款45865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6780元。因被执行人李树凤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进行了全面查询,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也无其他合适财产可供本案执行,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树凤的银行账户,并将被执行人李树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无期)。本案尚未执行到位45865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李树凤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李树凤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李树凤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武民初字第19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李树凤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建审判员 马群伟审判员 徐晓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石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