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执22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唐惠锦与牛文财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惠锦,牛文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2262号申请执行人:唐惠锦,女。被执行人:牛文财,男。申请执行人唐惠锦与被执行人牛文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了(2016)辽0283民初344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鉴定费2000元,执行费50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记录,房产、车辆及股权均无登记信息,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表示不需要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宣审判员 何 峰审判员 闫长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林凌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