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21民初10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袁瑾枫与湖南省株洲县渌口镇蛇头村民委员会庙湾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瑾枫,湖南省株洲县渌口镇蛇头村民委员会庙湾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1民初1002号原告:袁瑾枫,男,2001年6月13日生,汉族,学生,住湖南省株洲县。法定代理人:袁某,男,1979年8月13日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湖南省株洲县。被告:湖南省株洲县渌口镇蛇头村民委员会庙湾村民小组。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县渌口镇蛇头村。代表人袁献忠,该组组长。原告袁瑾枫与被告湖南省株洲县渌口镇蛇头村民委员会庙湾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袁瑾枫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瑾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瑾枫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瑾枫承担。审判员 李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