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6民初59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6民初5974号????原告:王某,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李某,女,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王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杨隆隆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陈唯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