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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81民初49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齐绍周与陈广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绍周,陈广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81民初4903号原告:齐绍周,男,197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被告:陈广忠,男,196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原告齐绍周与被告陈广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齐绍周、被告陈广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齐绍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陈广忠偿付油款69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多次在原告承包的埠村煤矿加油站加油,截止2017年1月12日被告共欠油款6900元并为原告书具了欠条。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油款,被告以无钱为由拒绝。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处。陈广忠辩称,加油属实,一部分是我个人行为油款已结清,另一部分系我在山东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任业务员期间,公司经理于师蛟让我去加的油,按当时与公司的约定,应由公司经理结算,与我无关。经审理查明:1.截止2017年1月12日,陈广忠在齐绍周承包的加油站加油多次,合计加油款14924元,分两次偿还8000元,尚欠6924元;2.2017年1月12日陈广忠书具欠条一份,欠油款6900元,并写明2017年1月20日还款。庭审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庭审中陈广忠辩称,其个人业务已付清油款,尚欠油款应由公司经理于师蛟承担,但陈广忠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原告也不认可。上述事实由加油表一本、欠条一张、原被告的开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陈广忠在齐绍周处加油欠款,由其书具的欠条所证实,本院应予确认。被告应按欠条上书具的还款时间偿还欠款,未偿付应承担民事责任。其辩称应由公司经理结算无证据证实,原告也不认可,不能推翻其为原告书具的欠条,故本院不予采信。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告放弃利息,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从其意思表示。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广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齐绍周油款6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广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