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3民初21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与郭为喜、程晋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郭为喜,程晋芝,郭家美,叶信堂,郭为顺,马玉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3民初219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74241847M(1-1)。负责人:张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雷,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为喜,男,197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程晋芝,女,1979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郭家美,女,196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叶信堂,男,196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郭为顺,男,199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马玉珍,女,199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与被告郭为喜、程晋芝、郭家美、叶信堂、郭为顺、马玉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缴纳),仍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施 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常宇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