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24执4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湖南茶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秋萍、贺尾珠、朱元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茶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秋萍,朱元田,贺尾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24执402号申请人:湖南茶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平。地址: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被执行人:朱秋萍,男,汉族,茶陵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被执行人:朱元田,男,汉族,茶陵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被执行人:贺尾珠,女,汉族,茶陵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湖南茶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秋萍、贺尾珠、朱元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到金融、车管、房产、工商等部门就被执行人朱秋萍、贺尾珠、朱元田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进行查询。目前被执行人已与申请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同意在2017年12月31日之前还清,朱元田同意先将自己奇瑞牌,车号为湘B1DA**的车辆抵押在法院,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一万元本金及利息二千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谭震龙审 判 员 曾梅来代理审判员 尹 琪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蒋名睿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