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622执4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赵建设与赵海亮、张凤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建设,赵海亮,张凤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2执496号申请执行人赵建设,男,196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淇县。被执行人赵海亮,男,197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被执行人张凤连,女,197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申请执行人赵建设申请执行赵海亮、张凤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建设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622民初209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效力。执行员 宋 涛执行员 史金柱执行员 何海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