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1民初6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拜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2921民初684号原告:马某某,男,回族,农民,住临夏县。被告:拜某某,男,回族,农民,住临夏县。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2017年8月1日依法裁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于2017年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拜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借款23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自2016年11月16日按银行利率计算至还款之日);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翁婿关系,2015年3月7日,被告因开饭馆急需用钱向原告借钱,先后借款合计55000元,后被告连向原告偿还了32000元。2016年10月16日,被告和原告对账后,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中约定一个月内还钱,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现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3000元。被告拜某某辩称,2016年10月16日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本想一个月内还清,未料几日后原告将被告妻子(原告的女儿)叫走,饭馆本系夫妻双方小本买卖,艰苦经营,因几日缺少人手劳力便倒闭,因此下欠100000元贷款无法偿还。之后,原告便以欠条为由请求被告还清款项,怎奈被告妻子在原告家中久久未归,导致饭馆倒闭,失去唯一经济来源,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延迟还款也是事出有因,很大一部分责任由原告导致的。对于原告所述本人对原告的恶语相加,被告不予承认并且原告将被告妻子留在自己家中,不分担夫妻共同债务的行为,导致被告心中偶有怨气实属人之常情。综上所述,被告还款延迟,确因原告带走被告妻子,小饭馆倒闭,被告失去经济来源所致,且鉴于夫妻感情破裂,剩余的23000元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各自11500元,后续的100000元贷款债务夫妻双方偿还。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翁婿关系,2015年3月7日,被告因在河北省开饭馆需用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共计借了55000元,后被告偿还了32000元。2016年10月16日,原、被告对账后,被告出具借款23000元的借条一份,借条中约定一个月内还钱。另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放弃利息的诉求。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借条原件一份。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借原告的50000元的借款使用于开饭馆,已偿还27000元,剩余的23000元被告理应偿还。因被告与原告女儿夫妻关系尚存续,故被告辩称的与原告女儿各自承担11500元的理由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拜某某给付原告马某某借款23000元(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5元由被告拜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马玉林审判员 祁光鑫审判员 祁晓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马 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