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民终22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杨某1、杨某2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1,杨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民终22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1,男,197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乐陵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树森,山东胜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2,女,197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南皮县。上诉人杨某1因与被上诉人杨某2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2017)鲁1481民初4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某1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杨某1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某1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杨某1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玉敏审判员 陈 涛审判员 郑春笋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许晓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