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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民终22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杨某1、杨某2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1,杨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民终22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1,男,197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乐陵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树森,山东胜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2,女,197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南皮县。上诉人杨某1因与被上诉人杨某2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2017)鲁1481民初4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某1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杨某1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某1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杨某1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玉敏审判员  陈 涛审判员  郑春笋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许晓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