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825执2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安庆市徽豪卫浴洁具厂、邓海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庆市徽豪卫浴洁具厂,邓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永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5执205号申请执行人安庆市徽豪卫浴洁具厂,住所地安庆市开发区309工业园孚玉路,注册号340891600053573(1-1)。经营者刘旱平。被执行人邓海平,男,1994年7月27日生,住江西省永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庆市徽豪卫浴洁具厂与被执行人邓海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210680元及利息,经过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明确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无法继续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825民初12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庆荣审判员  刘 娜审判员  罗 雪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