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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4执恢1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梅秋平与沈昌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秋平,沈昌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4执恢187号申请执行人:梅秋平,女,197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执行人:沈昌伟,男,196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梅秋平与被执行人沈昌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9月15日向被执行人沈昌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还申请执行人梅秋平借款4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沈昌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沈昌伟在通山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有工资收入每月427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沈昌伟的工资收入41312元(每月3000元,提取至还清之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周劲松审判员  徐 明审判员  陈青山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雷自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