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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民初44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徐清华、熊冰霞等与黄陂区海维斯健身俱乐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清华,熊冰霞,黄陂区海维斯健身俱乐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民初4468号原告徐清华,男,197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原告熊冰霞,女,197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以上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静,湖北人从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陂区海维斯健身俱乐部,住武汉市黄陂区木兰广场华美达酒店3层。经营者成能海,男,198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清华、熊冰霞诉被告黄陂区海维斯健身俱乐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清华、熊冰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清华、熊冰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清华、熊冰霞负担。审判员  柯盛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艳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