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5民初5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夏念好、李艳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夏念好,李艳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5民初564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住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38号广发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李兴智.被告夏念好,男,1979年5月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雨花台区。被告李艳秋,女,1989年9月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雨花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夏念好、李艳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2017年10月9日,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429元,减半收取1714.5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负担。审 判 长 李晓燕人民陪审员 杨毅池人民陪审员 陈 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钱亚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