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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5民初5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夏念好、李艳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夏念好,李艳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5民初564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住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38号广发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李兴智.被告夏念好,男,1979年5月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雨花台区。被告李艳秋,女,1989年9月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雨花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夏念好、李艳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2017年10月9日,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429元,减半收取1714.5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负担。审 判 长  李晓燕人民陪审员  杨毅池人民陪审员  陈 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钱亚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