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民初48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衡水金钥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金钥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02民初4852号原告:衡水金钥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庆丰街东侧政通街西侧站前路以北万和峰景13幢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7886574962。法定代表人:张亚宁,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池、王东,河北新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女,197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原告衡水金钥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并无不妥,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金钥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衡水金钥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 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姚丽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