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初47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河南省山佳食品有限公司与民权连村饮品有限公司、汉寿县兄弟酒类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山佳食品有限公司,民权连村饮品有限公司,汉寿县兄弟酒类商行,建华区广鑫齐食品商店,遵化市通华东街福源批发店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4732号原告:河南省山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延津县产业集聚区南区新长南线胡堤段。法定代表人:张睿,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加东,男,汉族,1979年8月15日出生,住,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民权连村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商兰路西段。法定代表人:刘业建。被告:汉寿县兄弟酒类商行,经营场所:常德市汉寿县龙阳镇八角楼村八角组。经营者:夏英国,男,汉族,1971年9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汉寿县龙潭桥乡红土墙村王字口组**号。被告:建华区广鑫齐食品商店,经营场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建设大街**号。经营者:藤长月,男,汉族,1961年4月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赵家社区**组。被告:遵化市通华东街福源批发店,经营场所:河北省唐山市遵化市通华东街(镇海东街)。经营者:王红侠,女,汉族,1978年2月28日出生,住河北省遵化市平安城镇大麻各庄村府心路北条*排**号。以上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发军,郑州知己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原告河南省山佳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民权连村饮品有限公司、汉寿县兄弟酒类商行、建华区广鑫齐食品商店、遵化市通华东街福源批发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河南省山佳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山佳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山佳食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河南省山佳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龚 磊审判员 骆大朝审判员 赵自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