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7民初41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与聂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聂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27民初4156号原告: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鼓山大道186号312室。法定代表人:丁德胜,总经理。被告:聂波男,198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聂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方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