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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7民初41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与聂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聂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27民初4156号原告: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鼓山大道186号312室。法定代表人:丁德胜,总经理。被告:聂波男,198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聂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方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