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1民初2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朋浓与福建英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朋浓,福建英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1民初243号原告:刘朋浓,女,1948年9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善鹤,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福建英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上街镇英泰第一城综合楼内。原告刘朋浓与被告福建英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刘朋浓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朋浓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朋浓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150元,减半收取实收4575元,由刘朋浓负担。审 判 长 王剑飞人民陪审员 林金水人民陪审员 杨 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丽安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