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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201执7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建新与被执行人马奋勇、吴俊梅、新疆乌斯赫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新,马奋勇,吴俊梅,新疆乌斯赫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201执783号申请执行人:刘建新,男,汉族,1961年2月6日出生,住哈密市。被执行人:马奋勇,男,汉族,1973年8月1日出生,住哈密市。被执行人:吴俊梅,女,汉族,1974年12月30日出生,住哈密市。被执行人:新疆乌斯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密市。法定代表人:马奋勇,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17)新2201民初750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刘建新与被执行人马奋勇、吴俊梅、新疆乌斯赫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17)新2201民初75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永利审判员  田 仲审判员  沙鹏伦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晓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