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201执7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建新与被执行人马奋勇、吴俊梅、新疆乌斯赫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新,马奋勇,吴俊梅,新疆乌斯赫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201执783号申请执行人:刘建新,男,汉族,1961年2月6日出生,住哈密市。被执行人:马奋勇,男,汉族,1973年8月1日出生,住哈密市。被执行人:吴俊梅,女,汉族,1974年12月30日出生,住哈密市。被执行人:新疆乌斯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密市。法定代表人:马奋勇,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17)新2201民初750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刘建新与被执行人马奋勇、吴俊梅、新疆乌斯赫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17)新2201民初75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永利审判员 田 仲审判员 沙鹏伦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晓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