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4执恢1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莫云峰申请执行王新军、陈丽119号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云峰,王新军,陈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4执恢119号申请执行人莫云峰,男,汉族,1980年11月7日生。被执行人王新军,男,汉族,1978年8月8日。被执行人陈丽,女,汉族,1979年8月26日生。本院受理莫云峰申请执行王新军、陈丽民间借贷一案,卢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卢民五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因被执行人王新军、陈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陈丽名下的豫MY58**小型越野车通过淘宝网进行拍卖,现因买受人燕宇新尚不能及时庭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尚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卢民五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在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依职权或者由申请执行人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段宇飞审 判 员 朱金鹏人民陪审员 赵丽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郝成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