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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82执3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胡彬与张龙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彬,张龙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82执379号申请执行人:胡彬,男,1967年5月19日生,住开原市。被执行人:张龙泉,男,1989年3月23日生,住开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彬与被执行人张龙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查实后,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静波审判员  陈 明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宋春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