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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2执3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蒋某申请秦某1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某,秦某1,秦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2执300号申请执行人蒋某,女,194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住所地湖南省东安县。申请执行人秦某1,男,193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住所地湖南省东安县。被执行人秦某2,男,196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地址东安县。蒋某、秦某1与秦某2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东安县人民法院(2017)湘1122民初30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秦某2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蒋某、秦某1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在车辆管理、工商、土地、房产等部门无财产登记记录。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秦某2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蒋某、秦某1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秦某2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蒋某、秦某1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洪涛代理审判员  邓祥智代理审判员  杨利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蒋小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