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81民初34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姜山明讷河市天地化肥农药商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山明,讷河市天地化肥农药商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81民初3420号原告:姜山明,男,197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黑龙江省老莱农场。被告:讷河市天地化肥农药商店,住所地黑龙江省讷河市东北街,注册号230281600134893。经营者:马景生,196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址黑龙江省讷河市。原告姜山明与被告讷河市天地化肥农药商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2017年9月2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后又于当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山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山明撤诉。案件受理费预交400.00,应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姜山明负担。审判员 李丽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窦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