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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2执150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杜金中、杜磊磊与朱二红、师焕平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金中,杜磊磊,朱二红,师焕平,灵宝市宏旺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贠斌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2执150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杜金中,男,1960年7月22日生,汉族,住灵宝市。申请执行人:杜磊磊,男,1989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灵宝市。被执行人:朱二红,男,1971年5月7日生,汉族,住灵宝市。被执行人:师焕平,女,1972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朱二红妻子。被执行人:灵宝市宏旺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灵宝市长安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朱二红,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贠斌斌,男,1976年2月3日生,汉族,住灵宝市。灵宝市瑞鑫发展有限公司与朱二红、师焕平、灵宝市宏旺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贠斌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灵宝市人民法院做出(2017)豫1282民初3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灵宝市瑞鑫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该公司原股东杜金中、杜磊磊做为权利人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人杜金中、杜磊磊借款本金870000元及利息512720元、案件受理费12076.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年3月27日生效的(2017)豫1282民初39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朱二红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二红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学仁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文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