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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民初79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5-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支行与缪小红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如皋市忠然机械配件厂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7934号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人民中路39-3号中国银行三楼。负责人:秦永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玉宇,江苏朗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如皋市忠然机械配件厂,住所地如皋市如城镇城西村8组(花市路***号)。经营者:周美英,女,1955年4月6日生,住如皋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华,如皋市城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银保险南通支公司)与被告如皋市忠然机械配件厂(以下简称忠然配件厂)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原告中银保险南通支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侵权人需要待另案处理完毕以后予以确定,原告中银保险南通支公司对被告忠然配件厂提起撤诉申请系自愿,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对被告如皋市忠然机械配件厂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1210元,减半收取605元,由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小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沙凤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