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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1行审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原告龙江县人民政府诉被告赵春海申请强制执行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龙江县人民政府,赵春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0221行审6号申请执行人龙江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姜铁楠,职务龙江县人民政府县长。委托代理人李玉堂,职务龙江县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培军,职务龙江县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赵春海,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黑龙江省龙江县。申请执行人龙江县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龙政征补决字(2016)第80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于2017年9月1日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人龙江县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龙江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相关规定,依法于2016年12月9日对被执行人赵春海作出了龙政征补决字(2016)第80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决定对被执行人的有证住宅房屋、附属物、附属建筑物、附属设施、超证面积等进行补偿,限定被征收人应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内完成搬迁。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所确定的搬迁义务,龙政征补决字(2016)第80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受理该案后,为保护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进行了听证。申请执行人在听证时向本院提交了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被执行人在听证时,提出补偿费用过低,补偿面积不合理,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支持其意见。本院认为,龙江县人民政府作出的龙政征补决字(2016)第80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龙政征补决字(2016)第80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由龙江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成武审判员  李志海审判员  姜莉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姚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