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2民初50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5034陈福刚与叶加所、夏东霞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福刚,叶加所,夏东霞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5034号原告:陈福刚,男,1973年12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苍南县,现住南通市通州区。被告:叶加所,男,1978年12月7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被告夏东霞,女,1982年11月5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原告陈福刚与被告叶加所、夏东霞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本院规定原告陈福刚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逾期未交纳。本院认为,原告陈福刚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福刚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收取2843元,由原告陈福刚负担。审 判 长 吴克宏审 判 员 赵建华人民陪审员 徐 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顾胜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