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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2民初50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5034陈福刚与叶加所、夏东霞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福刚,叶加所,夏东霞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5034号原告:陈福刚,男,1973年12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苍南县,现住南通市通州区。被告:叶加所,男,1978年12月7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被告夏东霞,女,1982年11月5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原告陈福刚与被告叶加所、夏东霞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本院规定原告陈福刚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逾期未交纳。本院认为,原告陈福刚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福刚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收取2843元,由原告陈福刚负担。审 判 长  吴克宏审 判 员  赵建华人民陪审员  徐 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顾胜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