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刑终1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曹晓东信用卡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刑终188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晓东,男,汉族,1980年11月22日出生于安徽省安庆市,硕士文化,住安庆市迎江区,系安庆市阳光华联投资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7月22日被安庆市大观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8月25日经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并于同日被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庆市看守所。辩护人胡一权,安徽中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审理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曹晓东犯信用卡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6月28日作出(2016)皖0803刑初8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曹晓东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四百四十二万九千六百一十七元二角二分予以追缴。被告人曹晓东认为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且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信用卡欠账的事实;另外其只是因生产经营需要通过壹启富公司向李某等人进行正常的民间借贷融资,客观上没有公开宣传吸收公众存款的表现,也没有与出借人直接接触,主观上也没有集资的故意,其行为亦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遂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曹晓东的辩护人提出与曹晓东上诉理由基本相同的辩护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曹晓东犯信用卡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2016)皖0803刑初8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纪 泽 平审判员 黄锋审判员钱泽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余 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