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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2执10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杨艳娥与杨明林、赵志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艳娥,杨明林,赵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2执10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艳娥,女,汉族,1984年10月19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执行人杨明林,男,汉族,1966年7月26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赵志刚,男,汉族,1974年7月4日出生,住湖北省郧西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302民初330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明林、赵志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杨明林偿还申请执行人杨艳娥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3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减去已付的2000元);被执行人赵志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由北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1050元及执行费650元,但被执行人杨明林及赵志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扣押、扣划被执行人杨明林、被执行人赵志刚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687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可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何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