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270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2民初27003号原告:许某某,女。被告:吴某某,男。原告许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远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吴某1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180,000元(从2017年11月至2027年10月,按每月900元计算);3、夫妻共同财产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所有权归被告所有,被告补给原告房屋差价90万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08年10月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2010年1月举办婚礼,2011年1月31日到铜陵市民政局领取结婚证。2011年10月3日生下女儿吴某1。婚后发现双方性格差别太大,矛盾不断。特别是在孩子出生以后,更是常常争吵甚至大打出手。婚后吵闹大家成家常便饭,有几次打架还报了警,其中一次其的手被打受伤,经验伤是轻微伤。每次打架孩子都会吓得大哭。在其看来,被告又是极度没有家庭责任感的人。孩子从出生到现在所有的开销基本都是其一人承担。被告在孩子的教育及身心健康方面的关心极少。原被告夫妻性格不合,感情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被告吴某某辩称,基本的婚姻、生育事实同原告所述。离婚对小孩成长不利,其希望尽量保证家庭完整,其还想挽回这段婚姻。故其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1月31日登记结婚,2011年10月3日生育一女取名吴某1。近年来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发生隔阂。现原告以诉称理由来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意见不一,致调解不成。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相识,且结婚多年,有相当的感情基础。虽然现阶段因生活琐事双方产生矛盾,但原、被告双方应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加强沟通与交流,正确处理家庭关系,双方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综观本案事实,原、被告双方没有原则性的矛盾,原告提出离婚的理由不足,本院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原告要求离婚之主张,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应支持。据此,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许某某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远征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戎 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