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81民初21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原告曾世雄诉被告苏继东、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世雄,苏继东,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81民初2198号原告:曾世雄,男,197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化县。被告:苏继东,男,汉族,1971年7月15日出生,冷水江市人。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为长沙市开福区。法定代表人:李云焕,该公司负责人。原告曾世雄诉被告苏继东、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原告曾世雄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世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世雄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曾世雄承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曹 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纪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