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12民初80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张政伦与刘海龙、沈阳呈昀纸制品厂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政伦,刘海龙,沈阳呈昀纸制品厂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2民初8023号原告:张政伦,男,196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系环卫工人,住沈阳市浑南区。委托代理人:张兰新(系原告女儿),女,198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沈阳市浑南区。委托代理人:薛飞(系原告女婿),男,1984年7月8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沈阳市浑南区。被告:刘海龙,男,198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昌图县。被告:沈阳呈昀纸制品厂,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南街**号。法定代表人:杨利山。委托代理人:梁恩泉,男,197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原告张政伦与被告刘海龙、沈阳呈昀纸制品厂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原告称原、被告自行和解,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政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世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