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27民初15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张绕梅与唐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绕梅,唐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27民初1542号原告:张绕梅,女,1995年1月10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泸西县。被告:唐丽,女,1993年12月19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泸西县。原告张绕梅与被告唐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原告张绕梅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绕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绕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绕梅负担。审判员 王 博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龙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