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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2民催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沈阳东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阳东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2民催8号申请人沈阳东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新西路211号。法定代表人陈泽鹏,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沈阳东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宣告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二0一七年八月六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30600051-22299801,票面金额人民币500000元,出票人为武汉广益天宝医药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河南东泰制药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沈阳东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行为广发银行武汉分行汉口支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广发银行武汉分行汉口支行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龚奉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丹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