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民催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沈阳东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阳东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2民催8号申请人沈阳东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新西路211号。法定代表人陈泽鹏,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沈阳东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宣告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二0一七年八月六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30600051-22299801,票面金额人民币500000元,出票人为武汉广益天宝医药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河南东泰制药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沈阳东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行为广发银行武汉分行汉口支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广发银行武汉分行汉口支行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龚奉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丹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