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5民初55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葛于信与姬生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于信,姬生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5民初5553号原告:葛于信,男,195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被告:姬生记,男,50岁,汉族,农民,住郓城县。原告葛于信与被告姬生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葛于信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于信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葛于信负担。审判员 端木德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晨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