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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5民初55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葛于信与姬生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于信,姬生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5民初5553号原告:葛于信,男,195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被告:姬生记,男,50岁,汉族,农民,住郓城县。原告葛于信与被告姬生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葛于信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于信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葛于信负担。审判员 端木德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晨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