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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8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万秋平、吴晓芬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秋平,吴晓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8执187号申请执行人:万秋平,男,196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资溪县。委托代理人:饶志辉,男,197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资溪县。被执行人:吴晓芬,女,196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资溪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资溪县人民法院(2016)赣1028民初52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吴晓芬及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晓芬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1条、52、53、5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吴晓芬存款、债券、股票、基金、工资收入2.21285万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2.21285万元的财产、收益(含在有关企业中应得到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及投资权益或股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游卫攀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汪小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