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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3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唐其林、唐其荣与雷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唐其林,唐其荣,雷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3民申2号再审申请人唐其林,男,196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蓬安县。再审申请人唐其荣,男,197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蓬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其林,男,196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蓬安县。被申请人雷毅,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蓬安县。再审申请人唐其林、唐其荣因与被申请人雷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蓬安县人民法院(2017)川1323民初76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唐其林、唐其荣申请再审称,一、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26日17时许,被再审申请人雷毅在蓬安县徐家镇向阳街229号“齐祥购物中心”外摆摊修鞋,因听到旁人聊天而发笑,路过此处的被害人唐其辉便辱骂雷毅,雷毅要求唐其辉停止辱骂无果。后雷毅持其健身用的臂力棒对唐其辉头部进行连续击打,造成唐其辉头部受伤后倒地。被害人唐其辉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6年7月4日死亡。经鉴定,唐其辉系左颞、顶、枕部遭受钝性暴力性作用导致颅脑损伤死亡。但公安机关调取的案发现场的监控录相来看,不能直观地反映出是被害人当时事先辱骂了被再审申请人雷毅,也不能看出二人事先发生了口角,只见被害人朝被再审申请人方向指了一下,随后被再审申请人便持臂力棒对被害人头部连续击打,以致被害人受伤后倒地。现场监控录相视频是直接的证据,直接证据不能证明的内容,一审法院却以雷毅的供述认定被害人存在过错,显然违反了孤证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规则。一审法院在刑事、民事部分均据此对本案事实作出相同的认定错误的。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受害人单独进行了民事起诉,法院没有判决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的请求。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由于被再审申请人的刑事违法行为造成被害人的损失存在法律适用的抵触。但申请人认为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法院适用《刑诉法解释》对再审申请人主张被害人死亡后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是明显的法律适用错误,应予纠正。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枉法裁判,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诉法》200条第六项之规定,依法提起申请,请求依法查明事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经组织听证,明确本院(2017)川1323民初764号民事判决书送达给各方当事人后,该案原告唐其林、唐其荣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4日收寄该案的上诉材料及卷宗,于8月10日送交到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该上诉案件尚未作出处理。再审申请人在今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申请时,本院(2017)川1323民初764号民事判决效力待定,还不属已生效判决。因此,对再审申请人唐其林、唐其荣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唐其林、唐其荣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唐碧英人民陪审员  唐 明人民陪审员  郑超琼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唐 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