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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7民初27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刘沛臣与孙业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沛臣,孙业文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7民初2744号原告:刘沛臣,男,199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宁河区。被告:孙业文,男,1989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原告刘沛臣与被告孙业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被告孙业文需要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李存喜人民陪审员  刘玉岩人民陪审员  郑永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广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