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8执6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彦波、周立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彦波,周立华,李连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28执694号申请执行人:李彦波,男,195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宁晋县人,现住宁晋县。被执行人:周立华,男,196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宁晋县人,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执行人:李连红,女,196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宁晋县人,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彦波与被执行人周立华、李连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彦波于2017年10月9日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528执6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京芳审判员 张海涛审判员 杨宏召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 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