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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8执6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彦波、周立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彦波,周立华,李连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28执694号申请执行人:李彦波,男,195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宁晋县人,现住宁晋县。被执行人:周立华,男,196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宁晋县人,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执行人:李连红,女,196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宁晋县人,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彦波与被执行人周立华、李连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彦波于2017年10月9日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528执6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京芳审判员  张海涛审判员  杨宏召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 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