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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执恢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杜梦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津0105执恢7号申请执行人:杜梦然,女,1984年1月13日出生,���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杨宇,男,197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芦玲,女,197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捷尔杰有限公司装配工,住天津市河北区。杜梦然申请执行杨宇、芦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1)北民初字第5801号民事判决书,因本案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郭 靖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亚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