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02执12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于贯军、休宁县荣山茶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贯军,休宁县荣山茶厂,郭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02执1264号申请执行人:于贯军,男,197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休宁县荣山茶厂,住所地安徽省休宁县。负责人:郭德军,总经理。被执行人:郭德军,男,195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本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作出的(2017)皖1002民初17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休宁县荣山茶厂、郭德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休宁县荣山茶厂、郭德军存款1724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柏松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余 烨 更多数据: